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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简析我国调查性报道不同概念的界定
来源: 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3:42 / 浏览次数:

  而在实践中,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孙玉胜则认为“调查性报道以展示为主,选题注重事件性、趣味性、揭密性,主要采用记者亲身调查的方式来完成对新闻事件的叙述。

  调查性报道更强调记者的主动参与。”同样是中央电视台,被公认为调查性报道代表性的节目《新闻调查》在2000年的时候提出“探寻事实真相”的创作理念,并对真相做了解释和界定:“真相就是正在抑制或被遮蔽的实施。有的真相被权利遮蔽,有的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集体意识遮蔽,有的被狭窄的生活圈子和知识技术遮蔽”。第四任制片人张洁否认《新闻调查》的节目都是调查性报道,而提出“调查式节目”的概念,试图对《新闻调查》的节目进行概括。张洁认为“调查性报道,只是调查节目中的一个部分,它就是揭露黑幕和内幕,就是一个独立调查,并且这个调查有一个完整的过程。”假如认同“调查式节目”的说法,那么这一概念的关键就是新闻制作中采取调查求证的手法,这是对新闻采访方式的规定。《新闻调查》在2003年,提出做真正的“调查性报道”,将调查性报道作为栏目发展的终极追求目标。2006年《新闻调查》创办十周年,第四任制片人张洁在央视国际网站回答网友提问时,将1998年播出的《透视运城渗灌工程》视为《新闻调查》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调查性报道。

  由此可见,在我国学界和新闻实践中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存在明显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主要集中在:报道题材是否必须是揭丑性的,是否是揭露那些权利或利益所有者试图掩盖的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真相。

  一是争议双方对调查性报道的观察角度不同。观点一认为调查性报道的说法起源于西方,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完善成熟,已经对调查性报道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看法,我国将其引进如果不考虑词语的历史起源,便是对它的歪曲理解,所以在我国也必须坚持西方的主流界定。而观点二的考虑角度更注重词语的原意,“调查性”就是采取调查的采访方式,因此调查性报道并没有对报道题材的限定:必须是揭丑性的。

  这两种理由都有其合理性。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考虑它的历史渊源,即便以讹传讹,最后约定俗成了也应该遵守,而不应该再对其“正本清源”,否则容易引起人们的认识混乱。如同中国人常说的“晒太阳”,按照字面逻辑意思讲应该是“被太阳晒”才对,但因为词语用法的约定俗称,人们并不会对这一看似错误的说法提出“正本清源”的要求。真正意义上的调查性报道起源于美国的20世纪初的“黑幕揭发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时的新闻控制,调查性报道归于沉寂,直到20世纪70年代调查性报道才又一次兴起,其中《》“对水门事”的一系列报道最为典型。因此调查性报道在西方的界定豪无疑问有其历史根据和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对某一概念的运用又不能不考虑概念中所用词语的原意,以及特定社会情境中人们对这些词语的普遍理解,否则也容易对建立在这些词语上的概念产生误解。

  其次是在实践中,持观点二的人们根据工作经验习惯性地将采取调查式采访方式的报道称为调查性报道,并没有考虑学界中一些学者在介绍西方调查性报道时对调查性报道题材方面的规定。由于这种原因导致的分歧其实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对话,忽视了对方的情况。

  既然“调查性报道”这一说法起源于西方美国,我国只是引进了这一概念,那么“调查性报道”在西方的具体内容便是考察我国调查性报道的首要前提。美国经典教材《调查性报道》一书开篇便对调查性报道做了界定:

  它披露的也许是与政府和企业官员所公布的版本截然相反、而他们本来也许会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的新闻。

  此外,密苏里新闻学院《新闻写作教程》对调查性报道的定义是:“指的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被隐藏起来的情况”。将我国的调查性报道与之对比,就会发现很多不同之处。

  首先,地位不一样。由于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的媒体往往被誉为西方通常将媒体誉为“第四权力”,对政府拥有独立的监督权,因此西方的调查性报道客观上是“第四权力”的体现。我国的新闻媒体绝大部分是事业单位,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从根本上说不是独立于政府的,我国具有监督能力的调查性报道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职能的延伸。尤其是对重大政治经济问题的揭露缺乏媒体记者的独立调查,依赖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已经定性成型的处理。

  其次,在题材选择方面,西方的调查性报道针对的是“黑幕”,是某些人或组织企图掩盖的事实。而我国目前很多人们认为的调查性报道并不全是揭露“黑幕”,这种以“黑幕”为选题的标准也不符合我国现有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新闻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调查》栏目提出做真正的调查性报道在当前是不符合实际的。

  再次,在目的上也不同。西方媒体大部分作为企业独立于政府不承担宣传职能,而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先天动力,所以西方大部分媒体的调查性报道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吸引受众贩卖广告获得企业利润,至于调查性报道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则处于次要的位置,尤其是长远的社会影响方面媒体很少会考虑,比如为了迎合大众发表大量偷窥、色情、凶杀的报道,极力鼓吹物质享受。这一切都有新闻自由、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保障。相反,我国媒体的报道不仅是为了传递信息,而且也要考虑报道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我国媒体要从更高层面把握问题,调查性报道更是如此,即使是反面题材的报道也应该具有建设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同志,改正错误”是根本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西方所说的调查性报道具有不同的属性,如果按照西方标准来衡量的话,那么我国目前并不存在调查性报道。

  对于“调查性报道”这一词语我国学界和业界都存在争议,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我国新闻实践中已经对这一引进的词语进行了大量应用,将国内的某种类型报道称为调查性报道,而根据前文分析,我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调查性报道,既然要用这一概念就必然要对引进的概念进行不同与西方的界定。我认为观点二和孙玉胜的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中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的调查性报道:概念界定以是否采取调查的采访方式为标准。

  进行这样的界定,是对我国报道类型的有益补充,调查性报道和批评性报道有密切关系但并不完全一样,后者可以说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概念,是从报道的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此外揭露性报道也与调查性报道不一样,它是以报道题材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理清我国调查性报道的界定,有利于人们讨论调查性报道时建立共同的话语平台,也符合我国当前调查性报道的实际操作空间。

  ①参见杜骏飞、胡翼青著,《深度报道原理》,2001年12月,第1版,新华出版社,第37页;

  ②段勃,《中国调查性报道的发展趋势》,《当代传播》,2006年第1期,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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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陈作平,《新闻报道新思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④张洁,《从调查节目到调查性报道》,《新闻记者》,2005年第10期,第38页;

  ⑤威廉?C?盖恩斯著,刘波、翁昌寿译,《调查性报道》(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1页;

  ⑥密苏里新闻学院编写组:《新闻写作教程》,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3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