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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沧州晚报》宣传报道盐山法院2篇优质案例
来源: 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8-06 21:45:26 / 浏览次数:

  近日,《沧州晚报》报道盐山法院两名法官助理撰写的案例分析,发表了题为《盐山一家企业两次“试用”员工 被判支付赔偿金》、《电梯突然从7楼坠落致男子多处骨折 盐山法院: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均需赔偿》的文章。

  下面,小编把这两篇优质好文分享给大家,希望里面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你有益哦~

  近日,盐山县一家公司违规让员工经历两次“试用期”,必一体育结果被盐山法院判决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两年前,刘某进入当地一家公司从事餐饮配送工作。后来,因刘某工作业绩突出,公司领导准备晋升他为部门经理。不过,公司领导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晋升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考虑到日后的职业发展,刘某同意了“试用期”的事儿。

  不久后,刘某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试用期”的新工作。结果,公司认定刘某没有通过“试用期”,与他解除涂了劳动合同。刘某感觉不合理,要求公司支付他第二次“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同一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岗位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都不是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因用人单位与刘某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盐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依法以刘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向刘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盐山一小区的电梯突然从7楼坠落,致使乘坐电梯的张某多处处骨折。日前,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均需赔偿张某损失。

  日前,张某在小区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从7楼坠落至1楼。虽然张某最终得救,但事故造成他身体多处骨折, 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这3家公司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开发商表示,他们对坠落的电梯没有管理义务。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与电梯维修公司签订了协议,电梯维修保养由维修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电梯维修公司则称,他们已尽到了相应的维修保养义务。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准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准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这起案件中,房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开发商并非电梯管理人,无需担责责。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损失。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当,同样构成侵权,也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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