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票据的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及《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常财综〔2011〕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手工票,一式三联,票样附后)。
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自办自管的食堂(包括学校自办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独开设食堂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可领取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以下简称《食堂专用票据》)。
三、《食堂专用票据》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领、使用、保管、缴验。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四、《食堂专用票据》开具的内容不得超过食堂业务范围,除伙食收入、食堂残值收入、分摊的水电费等,其他收入不可使用《食堂专用票据》,计入食堂收入。
五、《食堂专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串用、代开、买卖,更不得利用《食堂专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统一使用《食堂专用票据》,不得自制票据,伙食费收取及票据管理按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票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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