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并于2020年7月作出修订,确立和完善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检察机关数据分析研判工作迈上新台阶。两年来,这项工作充分挖掘检察业务数据的价值,为检察机关决策部署提供了科学依据。近日,记者深入了解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的工作情况,形成上下两篇报道,敬请关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这样一组“很不寻常”的数据让代表委员们印象极其深刻:这组数据集中分析了我国1999年至2019年刑事犯罪变化情况;这组数据内容厚重、引人深思——面对刑事犯罪的深刻变化,最高检明确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这组数据得来不易,由于时间跨度大,统计分析异常艰难,很多数据只能通过查看报表逐个统计。
数据的力量无需质疑,但如何应用数据、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却考验着检察机关的智慧。
没有人能,哪一个时间点会成为转折点,以至于再回首时,竟有些许恍惚。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建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背后的价值。
看似不经意的一瞬,背后却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担当与情怀。最高检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院主要领导到任后在案管办调研时指出,数据分析不能是统计数据的罗列,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数据上升哪个数据下降了,而是要通过数据升降分析所反映的业务发展趋势、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否则就不能很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检察工作大局,不能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新期待。
这一说法也得到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的印证。“过去的数据分析研判做得比较初级,数据分析不深入,指导意义不突出。”他告诉记者,院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因为案管部门只掌握数据,并不在一线办案,难以说清楚问题背后的原因,需要让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检察官坐在一起,共同分析研判数据背后的问题。
根据领导要求,最高检案管办认真进行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机制构想。很快,2018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印发,对会商机制的建立、会商原则、会商组织、会商种类、参加人员、会商内容、会商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制度。
“依据《办法》,最高检不仅成立了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小组,还决定每季度都要举行一次会商会议,院领导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都要参加。”最高检案管办统计信息管理处处长石献智告诉记者,专门为数据分析研判建立会商机制,这在检察机关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其实我们理解,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发展到现在,已经包含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分析研判报告的撰写,早期的分析研判基本就停留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案管部门通过对所掌握的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反映的业务发展趋势、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第二个阶段,就是多部门会商,根据案管部门提出的总体数据情况和归纳的趋势、特点、问题等,各业务部门共同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措施;第三个阶段就是抓落实解决问题。这三个阶段是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有机组成部分。”董桂文告诉记者。
“院党组决定建立会商机制,让各业务部门定期围绕业务数据集中‘把脉会诊’‘对症下药’,实际就是要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让数据研判的方式更加专业,研判的效果更加精准,从而更有利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数据分析更有效地转化为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力举措,让各业务部门找到工作着力点。”董桂文表示。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直言会商机制是“最好的调研”。“透过检察数据的升降,能够客观动态地反映条线的真实情况。比如我们会分析,为什么会产生异常数据?接下来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应该要采取哪些措施解决问题?通过大家共同探讨会商,能够为检察工作决策提供最充足、最真实、最科学的依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会商制度也经历了一段“适应期”。第一次撰写分析研判会商报告,案管办也犯了难,面对海量数据,一时难以把握哪些数据应该分析,院主要领导就表示,案管办要有相当的敏感性,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对数据的异常变化要多问为什么并加以分析,不能再是数据的简单罗列。第一次开会商会议时,有的厅长不好意思对其他业务条线的工作发表意见,院主要领导当场就表示,大家都要谈一谈自己对这些数据的认识体会,不掌握具体情况、说不清楚也没关系,不要紧、慢慢来。
逐渐地,案管办提供的分析研判会商报告,越来越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甚至很多问题一针见血;会商会议上,厅长们也都直言不讳,就数据反映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会商机制的价值日益显现。
采访中,记者翻看了几份分析研判会商报告,每一份报告都有七八十页之多,涵盖了“十大业务”的所有重点工作,数据清晰,图表直观,内容精炼,有问题有建议。
“每一次召开会商会议前,我们都要拿出分析研判会商报告,每一次的报告撰写,真的是‘压力山大’。”石献智告诉记者,报告需要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反映出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趋势、特点和问题,在写报告时,眼睛还不能只看到数据,更多的要看各业务厅的工作安排开展情况。
最高检每季度的会商会议都是如约而至,每一次,检察长都要参加并主持,至今从未落下一次。
“很多检察工作都是直接在会商会议上布置的,工作开展的一些重点情况也直接在会商会议上报告。”至今,董桂文还记得会上讨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形。
“我们的办案数据表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数量都在上升,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也都在上升,这就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的确确是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家贯彻‘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董桂文说,重要的检察工作都会在会商会议上进行专门分析研判,比如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听证、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变化情况等。
会商会议上,各业务部门根据案管办撰写的分析研判会商报告,共同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举措,让会商机制的价值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但会商机制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会上”,案管办和业务部门“会下”的充分沟通也成为常态。
有一次,案管办发现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情况的数据陡然升高,很是异常,随即联系第六检察厅,共同对异常数据展开分析。分析研判发现,数据大幅升高原来是由某一省份的数据导致的,经过进一步了解后获悉,该省检察机关发现了一系列虚假诉讼串案,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案件,才导致全国虚假诉讼相关数据出现异常。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时至今日,在最高检的示范引领下,检察机关已经形成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大格局,各级检察机关都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检察业务数据真正地“活”了起来。
——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分别与公安、法院建立检察监督数据交换机制;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将上海、江苏、安徽的核心检察业务数据及案例进行交换;建立研判前会商机制,对全省及条线工作进一步了解,更好确定会商主题。
——江苏检察机关注重数据质量,定期组织全省检察业务数据专项核查,与公安、法院按月开展重点数据共享比对;建立上下一体、多部门协作机制,统筹三级检察院骨干力量,关注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鼓励研究室、案管办等部门之间碰撞融合,让数据分析研判落细落实;注重考评,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数据分析研判相关工作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上海市检察院不断尝试优化研判方式,选取“预备会+检委会”的研判模式,每次数据分析研判先召开“预备会”,主要分析数据反映的业务现象、导致数据升降的业务原因,然后召开“检委会”,由检察长主持,全体检委会委员共同参加,最终形成的研判成果既是研判会商会议达成的业务共识,更是经全市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民主集中讨论下的业务意见,保障了研判成果的落实执行。
——福建检察机关注重“一把手”作用,在会商会议上,检察长对各个业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指引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方向;还注重督办作用,检务督察部门对会商会议上提出的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逐项逐条督办,并在下次会议上逐一反馈整改督办情况。
——甘肃检察机关逐渐形成“以数据为先”的工作思路,要求在工作安排部署、措施成效检验、短板问题分析、经验成果总结、评先选优考核上,都要“以数据为先”,将数据融入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定期发布业务数据,以数据分析研判推动检察工作发展。
——青海检察机关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人才储备上不能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因此将会商会议升级:省院“一把手”主持,检委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提升分析研判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强化三级检察院“一把手”的责任担当,要求对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亲自部署亲自抓。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地使检察工作也受到影响。浙江省检察院在分析今年一季度数据后发现,1月至3月,该省检察机关批捕各类犯罪同比下降45%,起诉各类犯罪同比下降24%。但同时数据显示,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积存案件仍处于高位。于是,浙江省检察院及时召开会商会议,要求三级检察院加大办案力度、减少“案-件比”、积极采取远程提讯、做好服务律师办案等措施清理积存案件,有效做好疫情期检察办案应对工作。
“做好数据分析研判工作,通过业务动态数据趋势分析、综合性专题数据研判,既能形成多类倾向性问题深层次分析材料,及时回应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咨询研商,为院党组、检察长搭建起日常性的业务工作指挥平台;又能透过数据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告诉记者,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已经从过去的“统计”角色转变为如今的“参谋”角色。
2019年,针对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快速上升的态势,青海省检察院决定对201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醉驾案件中存在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该院形成《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分析报告》,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向省公安厅发出检察建议,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并及时加强改进相关工作。今年年初统计数据时,该院“惊喜”发现,2019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首次下降,分别为7%和8.4%。
时间从来不语,却回答了所有问题。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如何发挥更大价值,如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还在继续考验着检察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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